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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拖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墓管理的公告

发布:2017-03-28 14:49:08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布拖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墓管理的公告已公布,四川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布拖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墓管理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结合布拖县殡葬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禁止设立家族、宗族墓园。
  二、全县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及职工亲属去世需在县城设置灵堂的在死亡两小时以内一律停放到殡仪馆,不得在单位或院坝内私设灵堂。
  三、在县级机关单位内租住的非公职人员、非单位职工在单位或院坝内私设灵堂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单位负责人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劝阻,动员到殡仪馆或回其家乡停放遗体,否则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在公墓内进行火葬的,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进行土葬的,应设立安葬骨的墓穴或骨灰堂。
  五、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点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法律规定不得超过2平方米;土葬的安葬遗体的墓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违反者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建墓地,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六、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
  七、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提供墓位、墓穴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布拖县物价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予公布。
  八、使用殡仪馆或公墓应当提前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同意后,缴纳相关费用,持审批表办理使用手续。
  九、严禁在办理丧事过程中燃放烟花,殡仪馆内当日23点至次日6点半严禁在殡仪馆内燃放火炮。
  十、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 本制度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布拖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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