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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巴中)合格人员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通知

发布:2017-03-30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巴中市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巴中)合格人员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通知已发布,四川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批准录用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
改革试点班(巴中)合格人员为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根据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2014 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 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公告》的规定,经过网络报名、资格初审、笔试面试、体能测评、身体检查、考察政审、社会公示、呈报审批 等规定程序,聂春磊等 22 名同志经省级公务员主管机关批准被录 取到四川警察学院学习,获得规定的学历和相应学位证书,四川 警察学院考核合格并签发了就业报到证,已于近期按定向培养协 议报到。在各定向单位和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 安局严格审核录用资格合格并呈报的基础上,批准录用聂春磊等 22 名同志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 事部令第 7 号)办理录用手续,实行自报到之日算起为期一年的试用期。
  请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严格按照中央 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人社部发〔2011〕62 号文印发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委组织部、市委政 法委、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政法干 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毕业生报到录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巴 人社发〔2011〕101 号)以及定向培养协议、最低服务年限要求加 强管理。
  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定向使用和最低服务年限的纪律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不得通过借调、调动 及其他形式擅自变更录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即在定向单位的最 低服务年限为不少于 7 年。违反规定的,按照入学时四方签订的 《2014 年公安民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定向培养协议书》第 七项第二十一条处理。
  附件:2014 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巴中)录 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人员名单(共 2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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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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