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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开展2016年度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2017-05-12 18:49:3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成都市开展2016年度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已公布,四川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加强职业教育管理能力,提升整体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全面推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关于开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2016年度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检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单位
  2016年6月30日前,经市和区(市)县人社部门批准设立,依法完成民政、税务注册登记,2016年度内正常开展招生、教学的培训学校。
  二、检查评估方式
  检查评估工作采取培训学校自查自评、市和区(市)县人社部门审查评估、市级人社部门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检查评估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及提交材料(5月2日至5月7日)。各培训学校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全面自查,对照《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表》(附件1)逐项逐条进行自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连同《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登记表》(附件2)及其他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二阶段:审查评估及整改处置(5月8日至5月30日)。市和区(市)县人社部门采取审核材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评估。对审查不合格的培训学校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生和开展培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培训学校,责令停止办学;对逾期未按规定参加检查评估的培训学校视为自动放弃办学资格,审查机关依法注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三阶段:接受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抽查复核(6月30日前)。
  三、检查评估中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民政、税务注册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表》及表中要求提交审查的相关资料;
  (四)《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登记表》(一式两份);
  (五)自查报告(主要包括:规章制度建设,办学条件,教学和行政管理,财务及资产管理,招生宣传,师资及管理人员配置,培训规模、质量及其执行政策法规情况,主要经验和体会以及当前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整改措施等内容);
  (六)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带有防伪二维码);
  (七)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八)行政备案资料(提交备案表一、二、四、七、八);
  (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党建情况调查统计表1―5;
  (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统计表。
  四、检查评估要求
  (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市和区(市)县人社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检查评估,并在辖区内向社会公告检查评估结果。检查评估工作在2017年5月30日前结束。各区(市)县人社部门于6月10日前将检查评估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市人社部门,同时报送《2016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汇总及检查评估情况表》(附件3)(材料电子文档发至邮箱:820833664@qq.com)。
  (二)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各培训学校要按本通知要求积极配合人社部门的检查评估工作,培训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要全程参与检查评估,并严格审签上报材料,杜绝弄虚作假、敷衍塞责行为。
  联系人: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陈勇军
  联系电话: 61888236 13550307181
  附件:1.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表
  2.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登记表
  3.2016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汇总及检查评估情况表
附件: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表1表2
             2.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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