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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四川泸州市应急管理局选调参公人员公告(2名)

发布:2019-07-17 11:34:4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9四川泸州市应急管理局选调参公人员公告(2名已公布,报名时间:2019年7月15日至7月31日四川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具体事宜公布如下: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开选调2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公告
  因工作需要,四川省泸州市应急管理局特向全国选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岗位及名额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下属灾害救援调度中心选调2名科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其中:煤矿安全监管人员1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1名。
  二、选调范围
  全国符合条件的已进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4年6月1日后出生);
  3.试用期满且达到所在地最低服务年限;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具体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其他条件
  1.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正常进入煤矿井下开展监管工作;
  (2)具有煤矿相关主体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较强的煤矿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具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或煤矿相关监管部门(机构)3年以上工作经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
  (1)有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2)具有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大学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学位;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新录用公务员尚在试用期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选调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9年7月15日至7月31日
  2.报名地点:
  (1)现场报名: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41号(白招牌)兴泸龙泉大厦(原人民银行大楼)泸州市应急管理局五楼506。上午9:00-11:50,下午3:00-6:30(双休日除外)。
  联系人:人事培训科,王晓莉,0830-2280881。
  煤矿安全监管科,方谨,0830-2280132。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吴正勇,0830-3119224。
  (2)网上报名:电子邮箱:40385249@qq.com。
  3.报名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学历、学位证书;
  (3)所在单位性质、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4)各类获奖证书;
  (5)报名表(从网上下载,A4纸双面打印,亲笔签名);
  (6)近期正面一寸免冠照2张。
  现场报名的,以上1-4项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和A4纸复印件一式一份供查验存档。
  网上报名的,以上1-4项材料先提供扫描件电子档,在确定为面试对象时须提供原件。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资格审查及面试
  根据报名者提供的材料,由泸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资格审查,组织开展面试。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时提供原任职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明确是否达到服务年限)。面试合格分数线为8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进入后续程序。
  (三)考察
  考察工作由泸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考察对象。若形成竞争,考察对象与选调职位名额的比例一般为2:1,未形成竞争则等额确定考察人选,主要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四)体检
  由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按人社部门招考公务员的体检标准组织等额体检。
  (五)集体讨论决定
  试用期满后,由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职位要求、顶岗试用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选调人员。
  (六)公示和转任
  在泸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对拟选调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选调资格。在此期间,若有人放弃,可依次递补。
  五、其他事项
  (一)报名人员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人员,经核查,取消其调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选调岗位条件的,均可取消其选调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二)本公告由泸州市应急管理局人事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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