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四川公务员考试网 >> 四川事业单位及其他招考 >> 事业单位

2021四川攀枝花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笔试防疫公告

发布:2022-01-02 14:42:12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21四川攀枝花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笔试防疫公告已发布四川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有关内容发布如下:
  
  2021年攀枝花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生疫情防控的公告
 
  当前,全国多地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全力做好我市2021年市属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试实施和疫情防控双安全,现就2022年1月9日举行的我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事项告知如下:

  一、请广大考生务必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四川天府健康通”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务必于考前14天起持续关注自己健康码状态。

  二、考生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做好手部卫生。

  三、为避免影响考试,来自国(境)外地区的考生,考前应至少提前22天入境,按照国内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相应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来自国内地区的考生,特别提醒并时刻关注如下防控要求:

  (一)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旗),以及公布本土新增感染者但暂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正在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的考生,不得参加本次考试。

  (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其他县(市、区、旗)旅居史,以及公布本土新增感染者但暂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其他县(市、区、旗)旅居史的来(返)攀考生,笔试当天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入(返)攀后24小时内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若入(返)攀时没有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的,须提供3天内2次(间隔24小时,参加笔试前3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14天内有本土新冠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报告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旅居史的来(返)攀考生,笔试当天须提供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或者次密接者的考生,在结束隔离观察后才可以参加考试,并于笔试当天提供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五)核酸检测报告时间以检测单位出具报告时间为准,非采样时间或报告打印时间。请考生提前入川并做好采样准备,经查验检测结果、结果时间等不符合规范的考生,不得入场参考。

  (六)全国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查询请在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国务院客户端”的“各级疫情风险等级查询”模块下查看。

  四、笔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在考点入场检测处,请考生提前准备好当天本人防疫健康码(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纸质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以及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需提供的人员准备,纸质版、电子版均可,下同),并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入场扫码和体温检测准备。核酸检测报告时间以出具时间为准,非采样时间或报告打印时间。

  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经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或呼吸道异常症状者,不再参加此次考试,应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进行诊治。

  五、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考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六、请考生落实个人防护措施,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临时摘除口罩外,进出考点、参加考试时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七、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考生在笔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驻点医务人员进行个案研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考生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所耽误的时间,不再予以追加;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由驻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八、鉴于近期国内疫情呈现多点散发态势,考试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将实时根据国家和省、市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和最新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请考生密切关注我市各考点最新疫情防控的要求,并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若有出现新的疫情或其他突发情况,我们将在攀西人才网及时发布相应公告,请大家在考前密切关注。

  九、请各位考生于2022年1月3日-7日期间登录四川人事考试基地网(http://www.jdpta.com)打印准考证,在打印准考证前应签署《攀枝花市2021年市属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1年12月30日
 
  文章来源:http://202.61.89.231/content-61-69E217CA7E1D26E4

点击分享此信息:
没有了   |   下一篇 »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22 http://www.scgwy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3291号-10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