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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格县关于县城区范围内部分车辆准入限制的公告

发布:2017-03-29 12:40:28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普格县关于县城区范围内部分车辆准入限制的公告已公布,四川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普格县公安局 普格县交通运输局
  普格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县城区范围内部分车辆准入限制的
  公 告
  为全力推动“畅通普格”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减少道路交通拥堵和安全事故,方便民众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之规定,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限制入城车辆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时间。
  限制时间为:6:00至22:00。
  二、 限制通行车辆类别。
  货运车辆、二轮摩托车、畜力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
  三、限制范围。
  (一)县城主干道分界线:县城北(西昌方向)至永安分路口,县城南(宁南方向)至县消防大队路口。
  (二)县城支道分界线:县城东至县文广新体旅局分路口(火把广场),县城西至县普乐区路口(普乐区派出所)。
  四、车辆管控要求。
  (一)所有在城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驶入机动车停泊区、地下车库、单位(小区)或划定的停泊区停靠,严禁在城区主干道路随意停放、停靠。
  (二)以下机动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准许在限行范围道路行驶,但不得随意停放、停靠。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军车;
  (2)公共汽车、长途客运车辆、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以及经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大巴;
  (3)“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畜禽,新鲜食肉、蛋、奶等);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6)其它城市运行保障类车辆;
  (三)因城市建设施工需要进入限制通行道路的混凝土运输车和建筑材料、渣土运输车辆,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凭证、驾驶人驾驶证及相关单位证明到县交通警察大队申办入城通行证。
  (四)城区外所有货运车辆请绕道顺河、大河坝行驶,进入文倡、文坪、黎安辖区的,请驶往砖厂到民族中学新修公路绕行。
  五、拟划定城区周边停车、泊车区。
  (一)尖尖山小广场停车场,面积853平方米,可停放两轮、三轮摩托车。
  (二)砖瓦厂新医院大楼前停车场,面积2000平方米,可停放所有运载机动车。
  (三)普乐区右侧停车场,面积2500平方米,可停放所有运载机动车。
  (四)原纸场停车场,面积3900平方米,可停放所有机动和非机动车辆。
  (五)水泥厂停车场,面积800平方米,可停放所有机动和非机动车辆。
  (六)红顶屋后院停车场,面积600平方米,可停放所有摩托车和小车。
  六、处罚措施。
  本通告自2017年3月20日起将全面启动整治,对不按规定进出城和逾期未驶离主城区的货运车辆及其他大中型车辆一律予以顶格处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执法、非现场执法等方式依法严格处理。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普格县公安局 普格县交通运输局
  普格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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